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縣(市)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自治法規賦函之職權。縣(市)議會議
  決前項第一款之規章,除法律、省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縣(市)
  政府轉報省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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