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縣(市)規章。
二、議決縣(市)預算。
三、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四、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自治法規賦函之職權。縣(市)議會議
決前項第一款之規章,除法律、省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函由縣(市)
政府轉報省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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