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造林人於報請該管林管處發給採取許可證後,得採取左列產物,免 予分收: 一、租地造林後天然生之森林副產物。 二、租地造林後天然生之無用雜木及枯枝。 三、造林撫育上之枝椏及三年生以下之除伐木。 林管處核發前項採取許可證,應按月彙報林務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