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之兌付銀行接獲本府財政科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回 證聯註明。 二、在接獲掛失止付通知單前業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 形,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