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指定之兌付銀行接獲本府財政科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後,應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回
      證聯註明。
  二、在接獲掛失止付通知單前業已兌付者,應即查明兌付日期及兌付情
      形,在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回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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