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