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紓困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對象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者,應已繳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第一項貸款之每次辦理期間、方式、總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貸款期限最長一年。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農民紓困貸款之對象。
三、因政府預算有限,第二項明定曾申貸農民紓困貸款之借款人,應已繳
清貸款本金及利息。
四、農民紓困貸款係於農民遭遇特殊緊急情況,急需資金週轉時,協助其
即時取得生活與營農資金,度過經濟困難,每次辦理期間、方式、總
額度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狀況公告之,爰
為第三項規定。
五、農民紓困貸款既屬救急性質,貸款期限不宜過長,爰於第四項規定其
貸款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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