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鍰。
  前項規定於立法院對第十九條之一之施行不同意追認時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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