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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之二(違反措施之處罰)
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鍰。 前項規定於立法院對第十九條之一之施行不同意追認時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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