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理外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有必要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得對危害國際安全
  之國家、地區或恐怖組織相關之個人、法人、團體、機關、機構於銀行
  業之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
  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置。
  依前項核定必要處置措施時,金管會應立即公告,並於公告後十日內送
  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處置措施應即失效。
  採取處置措施之原因消失時,應即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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