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及備用容器串接總容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應訂定容器串接供
應使用管理計畫。
二、容器及氣化器應設置於室外。
三、容器及配管應採取防止液封措施。
四、連接容器與配管之軟管或可撓性管(以下簡稱撓管),連結容器處應
加裝防止氣體噴洩裝置。
五、接用撓管之液化石油氣配管應設逆止閥。
六、撓管及配管之選用及安裝,應符合對應流體性質使用環境之 CNS國家
標準或ISO國際標準。
七、應設置漏洩及地震偵測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八、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前項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消防法有關規定
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查近年部分事業單位為改善環保問題,將燃燒及消費設備之燃料由燃
油改為燃氣,又因受限於場地或其他因素限制,以液化石油氣容器串
接氣體供應裝置代替儲槽供氣方式供廠場使用,因使用風險甚高,其
風險不亞於以儲槽供給他用者,爰新增本條,規定現行第一百零五條
所稱之消費事業單位應遵循辦理之事項。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更換時易發生漏洩,如未限制串接使用量將提高火災
爆炸風險,爰於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各類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串
接總容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及明顯處標示等管理規定。
四、考量容器及氣化器如設置於室內,一旦漏洩會發生蓄積,爰於第二款
要求容器及氣化器應設置於室外(不被柱、壁及窗等所包圍之直接對
外開口,其總面積逾總牆面面積之處所,且無他物有礙氣流流通者)
。
五、考量容器以撓管連結配管及調整器,易因日光或壓力變化之溫差而發
生液封現象,損害設備,爰於第三款予以規定。
六、為防止液化石油氣容器因地震翻覆,致撓管損壞造成危害,爰於第四
款及第五款建立安全規範,以資安全。
七、第四款所稱防止氣體噴洩裝置,常見有超流關斷閥、張力關斷閥或防
止氣體釋出型高壓軟管等不同設計,其目的均係保護容器及撓管分離
時,使液化石油氣不致外洩。
八、目前氣相撓管規範國家標準計有CNS 9620、CNS 9621、CNS 13814、C
NS 15822及CNS 15996等,液相撓管規範ISO標準為ISO 2928,因各標
準有不同適用條件,爰於第六款規定符合對應流體性質使用環境。
九、為防止因地震導致房屋、結構及定置管線毀損,參考日本規定增列第
七款應設置地震自動氣體遮斷器規定。
十、考量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除應遵循本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外,為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於其他消防相關事項另依
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其附屬法規等規定辦理,爰參酌現行第六十七
條規定,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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