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抽水機之型式,應考慮其特性,依左列各款決定:
  一、總揚程在六公尺以下,口徑二00公厘以上時,應以混流或抽水機
      為準。
  二、總揚程在二十公尺以上,或口徑二00公厘以下時,應以軸流抽水
      機為準。
  三、吸水淨揚程在六公尺以上,或口徑一五00公厘以上混流或軸抽水
      機,應以豎軸型為準。
  四、抽水機有浸水之虞時,應使用豎軸型抽水機或沉入式抽水機。
  五、深井應使用沉入式抽水機,或深井抽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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