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為收容溜逸站外之車輛運轉救援列車時,該閉塞區間兩端站站長,應行
  洽商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將嚮導員臂章收回,至確認溜逸車輛全部收容完畢時止,予以加鎖
      保管。
  二、如已填發嚮導證時應即收回,並按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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