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抽水機與原動機之基礎應為一體,以混凝土構造,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抽水機之基礎,應對其荷重具有充分之強度。
  二、抽水機之基礎,應有充分之重量以抑制其震動,以電動機帶動時,
      獨立基礎重量通常為機械重量二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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