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站長在列車開行或通過後發覺嚮導員未乘或誤乘該列車或嚮導證未交或
  誤交司機員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無法使列車停車時。
    (一)應乘坐嚮導員之列車,將事由通知對方站站長後作派遣嚮導員
          馳往對方站之措施或收回嚮導員臂章並予以加鎖保管。
    (二)應攜導嚮導證之列車,將事由通知對方站站長後將嚮導證加鎖
          保管,俟解除閉塞後作廢。
  二、確知列車已停車或能使列車停車時。
    (一)令嚮導員馳往乘坐機車或遞交嚮導證。
    (二)無法使嚮導員前往乘坐該列車或遞交嚮導證而能以電話傳達站
          長指示列車進退之命令時,應使列車繼續前進或後退,對嚮導
          員或嚮導證應按前款規定辦理。
  三、前款電話如能通知站間之工務人員、平交道看柵工或簡易站之員工
      等使列車停車時,應由該等人員通知司機員或車長接聽並接受有關
      列車進退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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