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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 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 選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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