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百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
  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三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
  選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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