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4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民用航空器失事與重大意外事件之認定、調查、鑑定及調查
      報告與改善建議之提出。
  二、依職權向相關機關、機構及人員取得與調查鑑定相關之資料及採取
      必要之調查行為。
  三、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工作之研究及發展。
  四、與世界各國飛航安全組織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機關委託本會處理之非屬民用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
  六、重大影響飛航安全事件之專案研究。
  本會設飛航安全組、失事調查組,辦理前項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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