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實質控制,指政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特
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
〔立法理由〕
一、政黨實質控制附隨組織之定義。
二、政黨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於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
    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行使支配之影響力者,無異該政黨即係實質
    控制該法人、團體或機構,從而該法人、團體或機構乃屬本條例所稱
    政黨之附隨組織,爰予明定,俾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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