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實質控制,指政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特 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
一、政黨實質控制附隨組織之定義。 二、政黨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於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 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行使支配之影響力者,無異該政黨即係實質 控制該法人、團體或機構,從而該法人、團體或機構乃屬本條例所稱 政黨之附隨組織,爰予明定,俾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