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管理程序,指依文書處理或機關業務相關法令規定
,完成核定、發文或辦結之程序。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
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
、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
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立法理由〕
一、新增第一項,明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管理程序」,以資明確。
二、現行規定順移至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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