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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原土地所有權人,指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所定申請依法返還,以於本條例規定之期間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 文件,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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