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原土地所有權人,指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
  人;所定申請依法返還,以於本條例規定之期間內,檢具有關權利證明
  文件,向該管地政機關申請返還土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