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21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保健課:老人疾病之診療、保健、復健、臨床處理及研究等事項。
  二、護理課:老人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
      病歷資料建立等事項。
  三、社會工作課:養護老人家庭調查與訪視、個案之輔導、團體活動之
      設計與輔導、社會資源之開發及運用等事項。
  四、秘書課: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研究發展、財務管理、庶務出納、
      環境整潔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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