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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以下簡稱本所),設下列各組、室,承內政 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用通訊事項: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保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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