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以下簡稱本所),設下列各組、室,承內政
  部警政署署長之命,掌理全國警用通訊事項: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保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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