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關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二、關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失效或撤銷徵收案件。
  三、關於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四、關於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五、關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失效或撤銷區段徵收案件。
  六、關於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案件。
  七、關於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案件。
  八、關於本條例第五十八條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九、其他依法辦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或區段徵收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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