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土地法不動產之糾紛,應設不動產糾紛調
  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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