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臺灣省政府所屬移撥中央各部會之機關、事業機構及特定國營事業
    機構安全警衛之派遣。
二、駐在單位財產與設備危害之防止、秩序維護及員工安全之保護事項。
三、駐在單位員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事案件之協助調查事項。
四、違反工礦法令之協助取締事項。
五、駐在單位交辦之查緝事項。
六、其他經內政部警政署指派之安全維護事項。
本總隊於協助各派駐機關(構)執行其主管業務時,並受有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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