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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中華民國國民,合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之規定,而在該 選舉區之縣、市或同等區域,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以上, 或其本籍未變更者,在該選舉區內,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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