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審核取得國籍人解除限制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聲請解除限制人,須具備左列各款條件:
  一、取得國籍後,在中國有一定之住所,而現在仍居住在中國者;
  二、年滿二十歲以上,依中國法為有能力者;
  三、品行端正者;
  四、通曉中國語言文字者;
  五、對於黨國,無不忠實之言行者;
  六、有相當之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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