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優待對象以依法應徵召及志願在營軍人之直系血親、配偶、配偶之
父母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繼父母及入營前一年依法被收養之養父母或收養
之養子女(限未經軍方核發眷補者),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生活扶
助甲、乙、丙等級有案者(以下簡稱貧困家屬)。
除前項所列舉之家屬外,其餘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有特殊困
難者,或因家遭變故而符合生活扶助標準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中有關「招贅之岳父母」之規定,經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一百十一
年一月十九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三十四號至第
三十七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議(第一、二場次)」,認
為不符合該公約第五條 a款「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改變男女
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
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規定。經參酌上開兩性平權意旨
,爰將第一項「招贅之岳父母」修正為「配偶之父母且同居共營生活者」
,以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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