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區段徵收作業程序如下:
  一、準備作業:
    (一)範圍勘選。
    (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
    (三)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
    (四)召開事業計畫公聽會。
    (五)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六)辦理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
    (七)範圍邊界分割測量。
    (八)建築改良物禁止事項之報核及公告。
    (九)地籍資料整理、調查及繕造清冊。
    (十)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資料之提送及評定。
    (十一)徵收補償費查估及繕造清冊。
  二、正式作業:
    (一)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開發範圍報核。
    (二)抵價地比例報核。
    (三)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四)召開區段徵收公聽會。
    (五)區段徵收計畫書之報核、審議及核准。
    (六)區段徵收公告及通知。
    (七)異議處理及通知。
    (八)發給抵價地案件之申請、審查及核定。
    (九)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或存入保管專戶。
    (十)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之處理。
    (十一)囑託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有土地所有權移
            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他項權利塗銷或變更登記、建物滅
            失或標示變更登記。
    (十二)工程施工。
    (十三)辦理抵價地分配及農業專用區配售。
    (十四)地籍整理。
    (十五)囑託辦理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十六)辦理抵押權或典權登記。
    (十七)土地之處分。
    (十八)財務結算。
    (十九)撰寫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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