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計畫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設計: 一、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 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及市場用地為一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 及機關用地為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在其他使用分區為二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基地跨越兩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時,各分區或用地所佔面積與前 項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應大於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