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計畫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設計:
  一、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
      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及市場用地為一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
      及機關用地為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在其他使用分區為二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基地跨越兩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時,各分區或用地所佔面積與前
  項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應大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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