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戰地政務終止前,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之
  男子及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三十五歲之婦女,設籍在金門馬祖地區且參加
  或被徵召服行各種訓練、演習或軍事勤務之自衛隊員。
  前項自衛隊員已死亡者,其補償金由其繼承人請領。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