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戰地政務終止前,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之 男子及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三十五歲之婦女,設籍在金門馬祖地區且參加 或被徵召服行各種訓練、演習或軍事勤務之自衛隊員。 前項自衛隊員已死亡者,其補償金由其繼承人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