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
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立法理由〕
一、配合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規定將「消防主管機關」修正為
    「主管機關」,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查直轄市、縣(市)政府皆已成立所屬消防局,並承辦相關業務多年
    ,爰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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