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照顧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接受先鋒案執行小組、中非技術
合作委員會、海外技術合作委員會或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聘
請赴海外執行技術合作業務之人員。但下列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一、屬政府機關借調赴海外執行業務人員。
二、曾受國合會聘任之人員。
三、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人員。
四、已領取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之人員。
〔立法理由〕
鑒於公教人員、軍人、公營事業人員及國合會員工已有其照顧體系,爰將
該等人員排除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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