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稱簽證規費包括:
  一、簽證費。
  二、特別處理費。
  三、郵電費。
  前項各款規費,依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費額,分別按下列申請簽證所在
  地及幣別支付:
  一、在國內申請者:依所定新臺幣費額支付。
  二、在入境機場或港口申請者:得就所定新臺幣或美金費額擇一支付。
  三、在國外申請者:依所定美金費額支付;其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
      外館處依美金折合當地幣別計算費額,並報外交部備查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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