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簽證規費包括: 一、簽證費。 二、特別處理費。 三、郵電費。 前項各款規費,依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費額,分別按下列申請簽證所在 地及幣別支付: 一、在國內申請者:依所定新臺幣費額支付。 二、在入境機場或港口申請者:得就所定新臺幣或美金費額擇一支付。 三、在國外申請者:依所定美金費額支付;其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 外館處依美金折合當地幣別計算費額,並報外交部備查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