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5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依照締約雙方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而其法定最重本刑逾一年有期徒刑
  之犯罪行為,為得予引渡之犯罪行為。但左列情形,不得引渡:
  一、決鬥罪。
  二、通姦罪。
  三、誹謗罪,縱係經由新聞媒體所犯者亦同。
  四、政治性犯罪。
  五、為政治目的之普通犯罪,惟被請求國審理之法官或法庭認為其普通
      犯罪之性質顯著者除外。
  六、對普通犯罪,被請求國之法官或法庭,基於請求時之周遭情況,認
      為有顯著之政治目的介入者。
  七、本質上屬軍事性之犯罪,惟應適用普通法律者除外。如被請求引渡
      之人犯涉及軍事性犯罪,同時依普通法律亦得加以處罰者,應在依
      普通法律並由普通法庭審判之條件下,始得予以交付。
  八、被請求引渡之人犯將在特別法庭受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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