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世界人權宣言
時間: 中華民國037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
  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
  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
  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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