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海國為探測大陸礁層及開發其天然資源之目的,對大陸礁層行使
主權上權利。
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權利為專屬權利,沿海國如不探測大陸礁層或開發
其天然資源,非經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從事此項工作或對大陸
礁層有所主張。
三、沿海國對大陸礁層之權利不以實際或觀念上之占領或明文公告為條
件。
四、本條款所稱天然資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礦物及其他無生資源以及
定著類之有生機體,亦即於可予採捕時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動,
或非與海床或底土在形體上經常接觸即不能移動之有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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