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受裁判者之配偶,指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時具有該身分之人
  。
  受裁判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或兄弟姊妹之認定,以本條例施行日
  為準。
  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被收養者,仍為
  受裁判者之家屬。
  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後,其補償金之申請,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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