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8.11.26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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