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
  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
  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
  、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
  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