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規定處理專任教師之事項時,除資格檢定及審
定外,以其所屬主管機關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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