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係指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 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二目或第三目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