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老師),指具有下列特
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語文、閩南語文及閩東語文。
二、臺灣手語。
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
    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四、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
五、藝術。
六、綜合活動。
七、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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