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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省市立科學館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各省市(直轄市)應設省、市立科學館至少一所,設二所以上者其名稱 上應冠以所在地地名。 各縣市得設縣市立科學館,各鄉、鎮、市視其需要亦得設立鄉鎮市立科 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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