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省市立科學館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省市(直轄市)應設省、市立科學館至少一所,設二所以上者其名稱
  上應冠以所在地地名。
  各縣市得設縣市立科學館,各鄉、鎮、市視其需要亦得設立鄉鎮市立科
  學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