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擬聘用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之外國人,均
  應年滿二十歲,經該國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私立醫院或我國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醫院健康檢查合格,具有左列資格之一,提出證
  明文件者,始得應聘擔任其本國語文教師:
  一、大學畢業以上學歷。
  二、外國專科學校畢業,並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前項所定證明文件如屬外國文件者,應檢具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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