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指操作下列載具,以人員助跑及利用風力支撐形成
    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
    (一)無動力飛行傘(以下簡稱飛行傘)。
    (二)滑翔翼及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
二、無動力飛行運動業:指提供無動力飛行運動體驗服務或教學課程之運
    動產業。
三、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指依無動力飛行運
    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取得雙人飛行傘載飛員或無動力飛行
    運動之指導人員(以下簡稱指導人員)資格之體育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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