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公立學校,係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而
言。
同條所稱教職員,係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
格之校長、教師、助教;及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
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
前項所稱教職員,以編制內有給專任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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