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受保護之證人,於受保護前應書立切結書,表明願在
  偵查或審理中到場作證,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與執行證人保護計畫相
  關人員合作,並同意採取各種方式,避免被察知參與證人保護計畫等意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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