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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羈押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羈押少年被告之訪視)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看守所之監督機關為法務部矯正署。 監督機關應派員視察看守所,每季至少一次。 少年法院法官得隨時訪視其命羈押之少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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