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條第十三款所稱之土地範圍,以中華民國領海內為限。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四條第十三款礦業用地定義由「地面」修正為「土地」,爰酌
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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