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以下簡稱藥廠)設廠環境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址以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並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
      為原則。其動物舍及製造場所四週與外界應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
      火防爆需要之適當距離。
  二、廠房四週應建造圍牆,排水溝均須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布有害
      微生物。
  三、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應具備避免病原體散布污染
      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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