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應委託工業區管理中心(站)於當地 定期公告及受理承租人申請,並按左列順序決定出租對象,以提供使用 及經營: 一、托兒所用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托兒所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三、依法組織登記之廠商協進會。 四、該工業區勞工消費合作社。 五、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個人。 前項第五款中如有多數申請人或團體時,應以抽籤方式決定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