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應委託工業區管理中心(站)於當地
  定期公告及受理承租人申請,並按左列順序決定出租對象,以提供使用
  及經營:
  一、托兒所用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二、托兒所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三、依法組織登記之廠商協進會。
  四、該工業區勞工消費合作社。
  五、公、民營事業機構或個人。
  前項第五款中如有多數申請人或團體時,應以抽籤方式決定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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