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除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以電子方式為之者外
,應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委任有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
法人證明文件。
依本法及本細則所為之申請,以書面提出者,應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
書表;其格式及份數,由專利專責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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